江环信复〔2018〕3号
关于鹤山市古劳镇永鲜豆制品加工坊
环境污染事项调处情况的复函
信访人:
你来信反映鹤山市环保局不作为,对古劳镇白旺钱好与多百货西北700米处的食品加工厂违法排污不查处的问题,我局组织了现场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市民举报的加工作坊名为“鹤山市古劳镇永鲜豆制品加工坊”(以下简称“永鲜豆坊”),位于鹤山市古劳镇麦水村大稔1号,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主要从事水豆腐、豆腐泡、豆腐干等制品加工,主要加工工艺为黄豆—浸泡-磨浆-加热-点浆(投入氯化镁)-倒模-成型(豆腐)-裁切-油炸-成品(豆腐泡)。该加工坊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木柴、木糠为燃料,油炸和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排气筒直接外排;浸泡工序和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废水池简单沉淀后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鹤山市环保局不作为的调查情况
2017年4月12日,鹤山市环保局派出执法人员对永鲜豆坊的环境污染信访进行现场调处。执法人员调查中发现了该加工坊确实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废水、废气直排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加工坊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以及对其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其外排废水中COD、氨氮、动植物油等多项污染物指标超标。2017年4月14日,鹤山市环保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立案〔2017〕54号),并分别于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19日向该加工作坊经营者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7〕58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鹤环罚〔2017〕74号),对其经营者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并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12月22日,鹤山市环保局向该加工作坊经营者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鹤环催字〔2017〕87号)时,发现其仍在生产。此前,鹤山市环保局已积极协调古劳镇政府对永鲜豆坊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但其经营者撕毁封条,擅自恢复生产。据此,鹤山市环保局再次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下一步,若该加工坊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仍拒不履行鹤山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情况和我局核查情况,鹤山市环境保护局做到及时调处,依法查处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专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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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日
(联系人:钟景绍,联系电话:350204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